交通事故定损去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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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介绍了交通事故定损的机构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涉诉时的管辖法院以及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及流程。交通事故赔偿费用由交通事故责任方承担,并按照国家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定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受理交通事故后,需对受损车物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价格主管部门应派出二以上经鉴定中心审核批准的评估人员,根据勘估后确认的车物受损情况,按实施细则的修理、更换或重置的价格费用评估准则,计算损失金额,作出一个鉴定结论,出具
一、关于交通事故定损的机构
交通事故赔偿费用由交通事故责任方承担,并按照国家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定损。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受理交通事故后,需对受损车物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的,应及时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2、对车物勘估时,价格主管部门应派出二以上经鉴定中心审核批准的评估人员。评估人员根据勘估后确认的车物受损情况,按实施细则的修理、更换或重置的价格费用评估准则,计算损失金额,作出一个鉴定结论,出具《价格鉴定书》,并加盖鉴定单位印章。原则上鉴定结论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7天内作出,如情况特殊,经交警大队批准可延期7天。
3、价格鉴定书经交警大队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并由事故处理经办民警发给当事人。
4、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生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住处更改。当事人如对经确认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结论5天内向交警支队申请重新鉴定。交警支队受理后应及时转交同级价格主管部门重新评估鉴定,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有10天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重新鉴定书经交警支队事故处理科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涉诉时的管辖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因交通事故属侵权行为,因此,侵权行为地对交通事故也具有管辖权。
被告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其住所地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被告为公民的,其住所地为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三、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及流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一项强制保险和对第三人的救济,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几乎必然涉及,这里简单进行介绍:发生事故后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进行索赔,只要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内,没有除外责任的、合理的费用,均应由保险机构进行赔偿。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中,只区分有责任和无责任两种情形,而不计责任大小或者比例。
延伸阅读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是人民法院经常审理的一类案件。在这类案件中,受害者和驾驶员之间的纠纷是主要纠纷,而赔偿金额的确定则是争议的焦点。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保证车辆的安全行驶。如果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那么驾驶员就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员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即无论事故责任归属如何,驾驶员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也会根据事故的性质、损失程度、驾驶员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金额。如果驾驶员能够证明事故是对方驾驶员的过错导致的,那么驾驶员可以获得更多的赔偿。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而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可能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受害者和驾驶员尽快寻求法律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涉及多个机构和程序,需注意遵守相关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交警大队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时,可向交警支队申请重新鉴定。管辖法院根据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被告住所地确定。交通事故保险理赔需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事故后及时向保险机构申请索赔。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十二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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