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监视居住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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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事案件中监视居住的主要规定及程序。监视居住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期间不得中断侦查、起诉和审理。发现不应追究刑责或期限届满时,应及时解除监视居住,并通知相关人员和单位。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通知执行机关并送达犯罪嫌疑人。如犯罪嫌疑人认为超期,可向检察院提出解除要求,检察院应七日内审查决定。监视居住可在住处或指定居所执行。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2、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
3、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4、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
5、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监视居住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监视居住;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监视居住作为取保候审的补充措施,即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能缴纳保证金,从而在客观上不能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可以采取监视居住。而在监视居住期间,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延伸阅读
结语:根据以上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视居住时间有明确的限制,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必须保证侦查、起诉和审理的连续进行。一旦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应及时解除监视居住并通知相关人员和单位。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需要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对于认为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的申请,人民检察院应在七日内进行审查决定。监视居住作为取保候审的补充措施,适用于无法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的情况。在执行时,应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或指定的居所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九十三条 对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进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收留、抚养。
临时监护期间,经民政部门评估,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民政部门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回监护人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九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
(一)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四)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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