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首可以减轻多少处罚
具有自首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当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及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因素。
根据相关规定,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但是,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也就是说,若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至少可以减少1年2个月。具体实践中,需要看各省的具体实施细则。
二、自首行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
1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也就是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收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另外,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
自动投案一般应基于犯罪嫌疑人本人的意志,若并非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2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即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须注意,犯有数罪的,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之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3 必须接受审查和追诉。
只有接受了审查和追诉,才能说明犯罪分子有悔改诚意,是诚心主动承担犯罪的后果,接受相应惩罚。
如果犯罪人犯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后又潜逃,逃避司法机关对其进行的侦查、审判、制裁,就不是真正的自首。
三、自首的表现形式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自首的表现形式不只有犯罪人本人在犯罪后主动向有关单位投案一种,还有其他几种——
自动投案一般应基于犯罪嫌疑人本人的意志,若并非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