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合同指的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动产为债权担保的书面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价格优先受偿出售动产。动产质押合同的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动产质押合同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动产质押合同的目标是动产质押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质量必须是动产。此外,动产质押合同的形式应当依法书面订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