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行政处罚申诫罚有:
申诫罚是教育行政机关对违法相出方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定损害以示警诫的行政处罚。又称为声誉罚或精神罚。其主要形式有警告、通报批评等。我国《行政处罚法》将警告作为处罚的形式之一。
(1)警告。它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者实施的一种书面形式的谴责和告诫。警告是行政处罚中最轻的一种。适用于情节轻微或未构成实际危害结果的违法行为。它既具有教育性质义具有制裁性性质。目的是向违法者发生警戒,避免其再犯。
(2)通报批评。是教育行政机关以公开、公布的方式,使被处罚人的名誉权受到损害,既制裁、教育违法者,又可广泛教育他人的一种行政处罚形式。通报批评比警告的适用范围广、影响大,对被处罚人的荣誉或信誉造成损害。
在我国哪些行政处罚有权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处罚属于财产罚的
行政处罚属于财产罚的是有罚款和没收财物。
我国行政处罚监护人的责任是什么
我国的《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对于被监护人的违法行为,对监护人进行行政处罚。只是规定了被监护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在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处罚后,监护人有义务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并加强管理。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在我国行政拘留要带什么资料
行政拘留带一些生活必需品就可以。
《拘留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基本原则如下:
1、处罚法定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
5、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