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分居的认定裁判标准:
1、夫妻感情不和,不履行义务;
2、不住在一起,但不是因为感情不和,而是因为工作地点或者别的客观原因,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现在一方起诉离婚,提出分居两年,由于工作地点的因素,法院很难认定承分居。但是,异地生活的夫妻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但必须有夫妻感情不和的信件等证据来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