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北京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于2003年5月1日正式实施,旨在对土地权属争议进行解决。对于土地的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及其他权利的归属问题,可以通过提出异议和申请复议,也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解决。该办法对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程序、调查方法、调查证据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而言,当申请人因土地权属问题发生争议时,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经过核实后,如若异议成立,则可更改土地权属记录。如果不服异议决定,可以向原决定机关提出复议。同时,在复议决定作出前,有权申请听证会,为自己的主张进行辩护。如果复议决定仍然不能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申请,并在规定期限内,对证据进行补充或者修改。如果行政复议未能解决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土地权属争议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对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