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量刑标准:
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案情回顾
2009年,宣城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作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合法业主,书面委托宣城市宣州区某街道办事处完成基础设施相应工作。随后,该街道办事处安排三人协助政府进行土地丈量、记录数据等行政管理工作。
何某某在协助政府征用本村民组鱼塘过程中,以虚增鱼塘面积的方式冒领补偿款共计127920.24元;在协助政府拆迁本村民组集体房屋过程中,伙同王某某等人,以虚增房屋拆迁面积等方式骗取房屋拆迁款132094.08元。
案发后,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其家属找到了上海刑辩专家周素文律师为其辩护,最终王某某被判处贪污罪有期徒刑6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5年,执行有期徒刑10年。
公诉人指控
王某某骗取国家款项的行为构成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辩护人观点
一、王某某与同案其他人没有犯罪的共同故意,没有事先的共同策划和分工,仅就被拆迁户送的钱进行分配。此外部分欠款应视为不当得利,不能计入犯罪金额。
二、王某某具有自首、立功表现,主动揭发他人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线索,并且主动积极退还赃物,念在其家庭经济困难,应考虑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法院判处王某某贪污罪有期徒刑6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5年,执行有期徒刑10年。
案例点评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证据要点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嫌疑人在其所在单位的职务范围、职责内容及与该职务、职责有关的制度。
2、收受贿赂的时间、地点、次数、在场人,是事前收受还是事后收受。
3、受贿贿赂时与行贿人交谈或沟通的具体内容,行贿人提出或暗示过的要求,犯罪嫌疑人对所提要求的表示。
4、通过家人或他人收受贿赂的,家属或他人告诉犯罪嫌疑人收受贿赂的时间、地点及告诉的具体内容。
5、受贿的手段(1索贿;2被动接受财物)、方式(1一般意义的贿赂;2“借用”、“租用”;3以回扣、手续费等名义的变相贿赂)、途径(1自己收受;2通过家人或指定的人收受)。
6、收受贿赂的种类(1财物:货币、金银首饰、名贵字画、房屋、汽车、家用电器等;2财产性利益:有价证券、存折、票据、股份、股票等)、数量、特征、包装、价值。
7、收受的贿赂系货币的,是现金收受还是通过转账(具体账号)收受。
8、行贿人请托事项的具体内容(1推销产品;2购买物资;3联系业务;4其他)、性质(1正当利益;2不正当利益)。
9、犯罪嫌疑人利用手中的职务便利帮助行贿人实现请托事项的具体手段(特别是如何利用主管、管理、经手的职务便利)、经过、结果。
10、收受贿赂的用途、去向。
■犯罪主观方面
1、犯罪时的主观状态(1索贿型受贿: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贿赂的故意;2收受型受贿: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即权钱交易的故意)。
2、犯罪原因、动机(债务缠身、追逐享乐等)。
■共同犯罪情况
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
■影响定罪量刑的情况
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酌定加重、从重、减轻、从轻情节的供述与辩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