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应当由外资公司选择代办公司,选定代办公司之后为代办公司提供委托授权书和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一般包括《外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