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1河南省知识产权案件法院管辖
(一)郑州知识产权法庭
郑州知识产权法庭案件受理范围包括:
1、发生在河南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备注:不服郑州知识产权法庭对上述案件一审判决、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管辖);
2、发生在郑州市辖区内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有关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等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备注:不服郑州知识产权法庭对上述案件一审判决、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3、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不服郑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有关著作权、商标权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二)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指定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
1、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管辖案件范围:发生在郑州市二七区、高新区、航空港区、中牟县、新郑市、新密市、登封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有关著作权、商标权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郑州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案件范围:发生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金水区、中原区、惠济区、上街区、巩义市、荥阳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有关著作权、商标权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3、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本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诉讼标的在30万元以下。
4、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新乡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有关著作权、商标权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5、南阳市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南阳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有关著作权、商标权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6、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商丘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有关著作权、商标权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三)各市中级人民法院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其辖区内除郑州知识产权法庭管辖案件和具有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案件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不服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有关著作权、商标权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Part.2
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标准
管辖通俗的讲,就是当事人去哪个法院去起诉。管辖分为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到什么地方的法院起诉,级别管辖是指到什么级别的法院起诉。
(一)著作权纠纷的管辖
1、地域管辖:一般而言,通常选择被告住所地。
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3条)。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约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34条)
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8条,《著作权司法解释》第4条)
(1)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2)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3)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的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第15条)
另外,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法院有管辖权(《著作权司法解释》第5条)。
2、级别管辖: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不同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二)商标纠纷的管辖
1、地城管辖:一般而言,通常选择被告住所地。
商标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1、23、28、34条)
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1)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2)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在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另外,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法院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2、级别管辖:商标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不同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关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的解释》第2条)。
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民事纠纷案件,需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未经批准的中级人民法院不受理此类案件(《关于涉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管辖问题的通知》)。
(三)专利纠纷的管辖
1、地域管辖:一般而言,由通常选择被告住所地。
专利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1、23、28、34条)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5条)。
另外,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6条)
2、级别管辖: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