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老年人优惠服务证,享受下列优惠服务:
(1)乘坐汽车、火车、飞机时,优先购票、检票、进站、乘车、登机;
(2)免费享受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需要获得法律援助的,优先获得法律援助;
(3)到医疗机构就医,优先就诊、检查、化验、划价、交费、取药和住院。
优待证的相应规定
(一)《优待证》按照规定式样制作,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二)《优待证》发放情况,由各市、县(市、区)老龄办在当地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以接受社会监督。老年优待证(三)《优待证》仅限老年人本人享受优待时使用,持证人根据《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四)老年人因遗失、污损等原因,要求补办或更换《优待证》,非本省户籍老年人申领《优待证》,应缴纳证件工本费。
(五)违反本规定,转借、冒用、涂改或者买卖《优待证》,情节轻微的,由发证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优待证》,并取消其享受优惠待遇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老年人去世或户口迁出本省后,发证部门要及时注销其持有的《优待证》。
(七)老年人交回和收缴的《优待证》,发证部门应当登记后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