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流失的认定方法如下:
1、股份制改造和拍卖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一般指借着过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幌子做着私下的交易,拍卖压低价格,使交易价格远远低于账面价值。
2、假破产真逃债形成的国有资产流失,一般有以下两种行为:
(1)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评估机构恶意低估国有资产价值;
(2)企业宣告破产主要是经营不善,资不抵债,但在债务巨大时借破产之机低卖或贱卖资产,评估机构作价暗箱操作。
3、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评估机构恶意低估国有资产价值;
4、假合资进行套钱,一般指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以技术入资,改革初期,技术参营比重份额较大,按比重而却真正地分走了企业的利润,使企业周转资金紧张或资金链断裂。
5、决策失误,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损失和流失,一般指国有企业的领导者改革初期不懂经营管理,而是凭着蛮干造成经营投资的决策失误,无形之中造成浪费严重,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损失和流失;
6、和国家工作人员乘企业关、停、并、转、包、租、合、卖等机会,利用职权进行贪污犯罪。
国有资产流失的构成要件如下:
1、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国有资产的投资者、经营者和管理者由于过错,违反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致使国有资产处于流失状态的行为。
2、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当事人限定在掌握国有资产的投资者、经营者或管理者。
3、当事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违法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4、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必须是直接违反了有关国有资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产生了结果或不加以制止必然发生国有资产流失不良后果的。
5、国有资产流失已经出现了多种形式和多种渠道同时发生的现象。
认定国有资产流失的证据主要有: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
5、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6、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7、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8、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9、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10、资产盘点表;
11、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12、企业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当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技术鉴定和论证);
13、企业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14、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六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九十七条 【私分罚没财物罪】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