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是指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同一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共有根据权利类型可以分为所有权共有、用益物权共有、担保物权共有三类,而最为典型的是所有权之共有。共有体现为所有权人或者他物权人的多数性以及权利内容的复杂性,但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可以是一个物,也可以是物的集合体。在法律上,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按份共有最重要的法律特征是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份额。所谓份额,是指共有人对共有物所有权所享有的比例,其数额一般由共有人事先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份额,通常可以按照投资比例确定份额,无法按照投资比例确定份额的,则视为份额相等。
共同共有是指各共有人之间不分份额地共同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共同共有的最基本特征是基于特定的共有关系始得成立共同共有,如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和共同继承关系,在特定情形下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设立共同共有关系。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共有制度是《民法典》所有权制度的重要内容,在现代生活中普遍存在。鉴于共有的重要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共有纠纷规定为第三级民事案由。除共有权确认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外,共有纠纷还包括共有之份额纠纷、共有人义务承担纠纷、共有物管理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