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参团人员填写《出国人员登记表》,单位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同意盖章后即传真到组团单位(原件随后寄至组团单位),寄至组团单位),同时交纳出国报名费并将汇款底单传真至组团单位
2.国内审批单位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核无误后,下达《征求意见函》
3.团员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即征求外办意见
4.国内审批单位在收到外办同意函后下达《出国任务通知书》,团员凭此件即办理《出国政审批件》(正处级以上干部可免政审批件,只需填写《出国人员备案表》),然后在当地外事办公室办理《出国任务确认件》
5.将填写好的《申请护照签证事项表》及上述材料提交外办申请护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
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十条: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第十一条: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