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应按收入全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一些特定的股息红利所得,税法给予了一定的优惠。
一、上市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一)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即: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三)自2015年9月8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即: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限售股派发的股息红利,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一)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
(一)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