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发布征地公告:(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明确了收回国土土地使用权的四种情形将第五十八条删除“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五种改为四种)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