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3、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5、发起人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6、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7、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8、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9、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对所投资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