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持续推进42个重点镇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域中心城镇、重点镇加快实现由镇向城转变,发展成为县域副中心。在巩固提升重点示范镇、文化旅游名镇基础上,重点培育建设15个乡村振兴示范镇。健全特色小镇激励约束机制和规范管理机制,坚持质量第一、突出特色、市场主导原则,严格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防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严控“房地产化”倾向,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镇纳入全省特色小镇建设清单,因地制宜打造一批文化旅游类、健康养老类、研学教育类、体育休闲类特色小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