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章的义务。
休产假时劳动合同到期,自然延伸劳动合同效力,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合同到期而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章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章执行。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章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章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