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这样前后不一致的规定,给司法实践中代位权诉讼费用承担的确定造成了混乱。笔者认为,在代位权诉讼中,诉讼费用应由债务人负担。理由是:一方面,债权人之所以行使代位权,是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这一过错所致,在此过程中,债权人、次债务人并无过错。另一方面,行使代位权是对债务人责任财产保全的一种措施,所以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可视为债务人清偿债务过程中的费用,这种费用应由债务人负担,从债务人的财产中扣除,否则将因行使代位权而减少债权人的利益,这与代位权制度设立的目的是相悖的。
一、对方已经起诉了就不能行使代位权吗
债权人的债务人已经起诉次债务人追讨债权的,债权人就不能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如下: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根据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