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中债务人可以要求留置权尽到管理人的义务,妥善管理好留置物,不可以随意的处分留置物,待到债务人偿还清楚债务之后可以要求其归还留置物。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一条的规定,留置权人应当负有保管好留置财产的义务;如果因为保管不善而导致留置财产造成损害和丢失的话,那么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债权人可以根据签署的合同的具体约定,拥有对债务人的财产可以享有占有权,如果债务人到了到了还款日期没有按时归还所欠的债务,那么债权人就可以依法对债务人留置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中债务人的义务可以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它的还应该符合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留置权中债务人的义务积极要件就是必须合法的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如果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之内偿还了所有的债务,那么债权人就无权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的发生和动产之间有着相应的牵连关系,所谓的牵连关系就是指债权的与留置物之间有着相关的合同或者关系存在。留置权中债务人的义务消极要件有是指对动产的占有不能因为其因侵权行为取得,对债务人的动产的占有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对其留置的动产的处置不能损害公众的利益或者违背社会风俗习惯,动产的留置和债权人的义务之间不存在相互的抵触。
留置权的效力对于掌握留置权的债权人来说主要包括以下的权利:
(1)对债务人的留置财产具有占有权;
(2)对债务人的留置的利息具有收取的权利;
(3)对债务人的留置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留置权的效力是什么?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利息。所收取的利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利息的费用。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