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进行刑事和解协议的签署之后,应当立即履行。一些案件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自愿协调签订和解协议书。此时在司法机关的见证以及登记以后,刑事和解协议是具有法律效益的。签署协议以后应该立即进行赔偿,不可以进行拖延。如果有不愿意履行的行为,那么司法机关将会进行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二条 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
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第五百零三条 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