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司股东抽逃出资必须损害公司的利益,若是没有,则不被认定为抽逃出资。具体的表现形式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以及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_x000D_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_x000D_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_x000D_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_x000D_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_x000D_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_x000D_
第十三条_x000D_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_x000D_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