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就业限制

律师回答
摘要:刑法修正案九中的从业禁止是一项非刑罚方法,旨在预防犯罪分子再次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禁止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后从事相关职业,违反将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与禁止令相比,从业禁止的适用期限、范围和法律后果不同。从业禁止被定位为刑罚辅助性措施,旨在保护公众免受职业犯罪的侵害。
如何理解刑法修正案九中的从业禁止
(一)从业禁止的基本内容。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条之规定,从业禁止制度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适用对象为法院评价其可能再次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特定义务犯罪的人。二是禁止期限方面,禁止犯罪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不等。三是违反的不利后果,一般由公安机关作治安处罚,情节严重则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量刑。四是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如果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职业禁止”另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从业禁止与禁止令的区别。
从业禁止与禁止令之间存在以下区别:一是适用期间不一样,禁止令是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而从业禁止是禁止已决犯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二是适用范围不一样,禁止令系禁止从事特定活动包括从事相关职业,禁止令的范围广于从业禁止。三是法律后果不同,违反禁止令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而违反从业禁止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四是被执行人身份不同,执行禁止令时被执行人的身份是正在执行刑罚的罪犯,而从业禁止时被执行人身份已经不是罪犯而是刑罚执行完毕之人。
(三)从业禁止的法律属性
从业禁止规定设在刑法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之中,根据犯罪性质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设立,其根本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分子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再犯罪,其性质应定位为刑罚辅助性措施,与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训诫、具结悔过、赔礼道歉等非刑罚方法并列,故应当将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的从业禁止理解为一种新增的非刑罚方法。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从业禁止不是刑罚,目的是为了保护公众免受个人利用职业便利或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犯罪而受到侵害,但是其依判决确定,若违背将遭受行政或者刑事处罚,其性质是辅助性的刑事强制措施,类似于刑罚理论中的资格刑。欢迎到咨询。
延伸阅读
结语:刑法修正案九中的从业禁止是一项重要的非刑罚性处置措施。根据该修正案的规定,从业禁止适用于那些可能再次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违背职业要求特定义务犯罪的人。禁止期限为三年至五年不等,禁止犯罪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不得从事相关职业。违反从业禁止规定将面临治安处罚,情节严重者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从业禁止与禁止令存在一些区别,包括适用期间、适用范围、法律后果和被执行人身份等方面。从业禁止的法律属性是刑罚辅助性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预防再犯罪并保护公众的利益。虽然从业禁止不是刑罚,但其违反将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如果您有更多疑问,欢迎咨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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