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在遗嘱人没有书写能力或者其他不能亲手书写遗嘱的情况下,为了保护遗嘱人的权益,允许遗嘱人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由他人代写。代书遗嘱有效的情形有:1、必须是遗嘱继承人自愿、亲口口述遗嘱内容;2、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在场人见证;3、必须有代书遗嘱人和遗嘱人的签名和年月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