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护。有些债权人申请执行时,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实现债权的公平补偿。根据《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优先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担保权债权人申请参加分配程序,要求先付款权,又称优先权。优先权是债务人的财产权,也称为优先购买权。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任何人在实践中都具有优先管辖权。在某些情况下,特别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并获得法院的批准。他们对债权人是否在理论上有优先权提出异议。张志生律师认为,债权人可以获得优先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