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申请。市辖区域内户籍地和长期居住地不一致的,在长期居住地申请。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劳动能力状况、经济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人情况等进行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同时将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批准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予批准申请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法律依据: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十条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