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剩余本息额。在本市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还清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包括其他产权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包括新职工住房补贴账户)内的存储金额,通过转账方式一次性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余额。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