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当地的国土局投诉反映情况。
法律规章
根据《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章,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