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退货一般几天之内
国家规定退货时间为三十天。“30天无理由退货”基本含义:消费者在常乐家居广场与厂商达成购物意向、并开具单据(含定金)之日起三十天内,如对购买产品感到不满意、不合适、不喜欢,可至商场客服中心进行无理由退货,不需作出任何解释。
“30天无理由退货”细则内容如下:
1、消费者在常乐家居商场指定买或预定家居商品,可享受“三十天无理由退货”的服务;
2、凡是样品、特价品、特殊定制商品(是指在颜色、尺寸、款式、材质等方面依照消费者要求作出改动的商品),不在“三十天无理由退货”范围;
3、凡有污有损、非完好的商品,不在“三十天无理由退货”范围;
4、商场公示的部分品牌不参加本项活动的,不在“三十天无理由退货”范围之内;
5、未送货安装,但发生测量、设计等费用(事先在合同中注明),退货时从已交费用中扣除;
6、对三十天内已送货上门、已验收的商品,当消费者提出“无理由退货”时,当事人应承担相应货物重新包装费、往返运输费、上楼费及安装费;
7、凡属于商场促销活动的商品,消费者享有“三十天无理由退货”服务的前提是返还相应的金额、奖品;
8、所有售出商品按国家规定实行“三包”。
二、网购退换货时间限制
一般网购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商家或网络交易平台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即承诺长于7天),退货期限依照承诺期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