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其中博士后人员及配偶、子女申请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 博士后人员须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且人事关系(含行政、工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已转入设站单位6个月以上。
(二) 博士后人员已办理完成博士后出站。
(三) 博士后人员与在京用人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关系,并工作满6个月。
(四) 配偶、子女办理在京落户须与博士后人员同时申请。随迁配偶与博士后人员婚姻登记日期须早于博士后人员出站日期。随迁子女须符合国家生育政策,且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下。
【法律依据】:
《北京市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十条 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满1年以上,且经营状况和单位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一条 本市高精尖产业用人单位、优秀创新创业团队、市属高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引进的优秀博士研究生,不占引进指标。
第十二条 在校或休学期间创业的毕业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引进:
(一) 毕业生本人为创业企业发起人或主要创始人;
(二) 创业企业创办时本人持有股份比例不低于10%(不包含股份转让、后期入股等情形);
(三) 创业企业属于高精尖、文化创意等本市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创新创业成效突出。
第十三条 引进毕业生原则上应具有研究生学历。引进当年博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5周岁,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27周岁。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系统引进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0周岁。
第十四条 文化、体育系统和郊区用人单位可适当引进本科毕业生。引进当年本科毕业生一般不超过24周岁,毕业院校为北京地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京外地区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其中:
(一) 市属文艺院团编剧、导演、演员、舞台技术岗位可引进经教育部批准能够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
(二) 市属体育专业运动队运动员和教练员岗位可引进全国性专业体育院校本科毕业生;
(三) 郊区中小学教师岗位可引进省级师范类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
(四) 郊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相关单位医、药、护、技岗位可引进省级医学类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