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对债权人效力都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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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提存货物的规定及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收货人不明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时,承运人可提存货物。提存需满足合法原因、法定程序和适当主体与客体的要求。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可直接从所得利益中受偿,部分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代位权行使受限于债权人本人的债权额,并可向债务人追偿其他费用。代位权行使后,债务人与相对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将全部或部分消灭。
一、提存对债权人效力都有哪些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货物的情况下,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提存要符合以下要件:
1、须有可以提存的合法原因。
2、须经法定程序。
3、提存的主体与客体适当。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七条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物。
二、代位权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有哪些
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作预付的诉讼费用直接由次债务人负担。而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作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差旅费等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代位权的行使以满足债权人本人的债权为限度,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超出债权人的债权额的,对超出部分;
债权人无权代债务人行使;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不足清偿债权人的债权额的,对不足部分,债权人无权要
求第三人清偿,只能另行起诉债务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都有哪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有以下几个方面:
1、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在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以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只是受限制,但并未丧失。
2、在债权人开始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将受到限制,只能对超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债务人。
3、当代位权成立,债权人胜诉后,债务人与债权人、次债务人的相应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将全部或部分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延伸阅读
结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承运人在收货人不明或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情况下,可以提存货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可以直接从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但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务人与债权人、次债务人的相关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将全部或部分消灭。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三章 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三章 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三章 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三十条 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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