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认为不构成犯罪的但需要行政处理的,要移送至有关部门;若认为案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不认为是犯罪的时候,在刑事和解后,由公安机关报检察院做不起诉处理。当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办案错误,可以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