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可以咨询公司人事,是否已停缴社保冻结账户;如果没有,咨询当地社保管理中心,医保卡是否异常。
医保卡被冻结的原因有很多种,下面是两种常见的现象分析:
1、重复参保造成有两个账户。由于人员流动频繁,参保职工常常会在多个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再加上各单位经办人员对此并不是很熟悉,由此造成重复参保并会生成两个账户,这样参保职工手里就会有两张或更多的医保卡,导致无法正常使用。其实参保职工每到一个新的单位就业时,应把自己的参保情况告知单位的经办人员,或者自己或委托他人先到医保中心查询自己的医保状态,医保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会根据每个人的情况告知相应的处理办法,这样就可以避免重复参保而造成的冻结。
2、单位或个人欠费。随着系统的日益完善,在单位未及时到税务部门或医保中心及时缴纳医疗保险基金时,市医保中心会将该单位在职人员的医疗保险卡做冻结处理;个人没有及时在当年底前缴清下一年度医疗保险基金时,其卡也会因冻结而无法使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