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对贩卖假毒品的犯罪案件,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明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其所贩卖的是假毒品的事实,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在处理时予以考虑。
一、毒品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
毒品案件立案标准如下:
1、明知是毒品,非法携带、邮寄、托运的,以运输毒品罪立案;
2、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立案;
3、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或者其他毒品的,不论数量多少均应立案;
4、制造、贩卖、运输假毒品的,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立案。
二、关于如何定义毒品犯罪的认定标准
关于定义毒品犯罪的认定标准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
2、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贩卖毒品的行为;
3、主体是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毒品,却仍然进行贩卖。过失不构成毒品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毒品犯罪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七、对以假毒品进行犯罪的定性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贩卖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作毒品走私、贩卖、运输、窝藏的,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未遂)定罪处罚。
如果行为人将精制毒品稀释后贩卖,或者是土法加工毒品因提炼不纯而含有较多杂质的,不论其中有多少其他成分,只要含有毒品,就应当以毒品犯罪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