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二、最高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邮件、短信、微博客、网聊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形式可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由此可知,转账记录在法律上是被承认可以作为正式的法律证据存在的。
三、收集网络转账证据时要收集三类证据:
(一)转账内容证据,包括转账对话的内容,也包括转账者简单的个人信息,当然这些信息一般是虚假的,须借助收集到的上网 IP地址及上网使用的网络进行佐证。
(二)系统环境证据,即我们借助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数据是否正常,用以辅助证明网络转账证据的可靠性。
(三)附属信息证据,如IP地址、所借助的服务器、上网账号、信息传递的路径等,从而将转账者与某个特定的行为人联系起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