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关押37天后处理方式主要有三种:
1、无罪或者证据不足的情形,应该无罪释放;
2、人民检察院没有逮捕必要或者证据不足,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则犯罪嫌疑人需要被羁押直至审判终结之时。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最长刑事拘留时间为37天。对于经过查证当事人具备犯罪事实的,公安机关要依法进行逮捕,追究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