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296期】
1、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均不在湖南省辖区内的,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调整为5亿元以上(含本数),上限未变,仍为50亿元。
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湖南省辖区内的,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由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调整为1亿元以上(含本数),上限未变,仍为50亿元。
重要通知原文如下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战区军事法院、总直属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五、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六、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适用。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