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在权利人行使探望权的过程中,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暂时不能行使探望权的情形。中止探望权的法定事由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结合司法实践,中止探望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权利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非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望权,对子女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
2、权利人在行使探望权时,有打骂、虐待子女行为,使子女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
3、患有严重危害子女健康的传染性疾病的,允许其探望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4、在探望过程有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有犯罪倾向的;
5、有吸毒、赌博等恶习的,道德品质不好或自身精神不健康的;
6、唆使未成年子女敌视对方或对方家庭成员的,怂恿子女犯罪的;
7、有借机藏匿子女企图或行为的。
一、中止探视的情形有哪些?
中止探望劝行使的法定事由概括地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即探望给子女的身心造成损害。根据司法实践,其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二、孩子监护人如何申请禁止探视权
一、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中止探望权的情形有:
1、探望权人患有重大或传染性疾病及精神病,影响孩子的健康;
2、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3、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
4、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
5、探望权人有借机藏匿子女的企图或行为;
6、探望权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非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望权;
7、与父或母生活在一起的再婚配偶及其他的家庭成员虐待或歧视子女;
8、探望权人探望子女后,恶意地不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时间将孩子送回直接抚养方;
9、其他严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符合以上中止探望权情形之一,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权。但是当中止探望权的情形消失后,要恢复探望权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