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具体标准如下:居家护理:标准为40元/天,其中符合家庭病床建床条件的基本医疗护理450元/月内报60%;养老机构护理:标准为40元/天,其中符合家庭病床建床条件的基本医疗护理450元/月内报60%;医疗机构护理,专护病房住院护理标准为40元/天,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护理及相关费用报60%,不重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住院治疗,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