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需要
因具有政府福利性和保障性,其租赁关系不属于完全的民事法律关系,由此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行政部门有关规定解决。福利房屋和城市保障性住房,在福利和保障性因素消失后,如通过房改,将低租福利性质的公有住房转化为按照成本价、市场价购买的商品房,或在特定条件下将经济适用房转化为普通商品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