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是: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 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项目填写齐全。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7)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8)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9)不得开具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不得拆本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11)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13)纳税人使用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填开的销售金额必须达到所限面额最高一位,否则,按照未按规定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其抵扣联不得作为扣税凭证。(14)不得超面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