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当事人的情况,可参照如下处置: 1,当事人因双重户口而注销的,原则上来说,必须注销掉当事人虚假的,后办的户口; 2,如果当事人的学籍,就是需要注销的户口的,当事人能够和派出所工作人员商量,能否注销不常用的户口; 3,如果另一方拒却的,当事人可询问,可否可在本人的常住户口本的“曾用名”一栏,添加上当事人学籍上的姓名; 4,当事人能够询问班主任老师,以及和户籍所在地的工作人员商量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