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黔南州推进人才优先发展若干措施
(一)实施“创领人才集聚计划”。对黔南州新申报入选和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领军人才”及相当层次人才给予100万元创新创业资助;国家“万人计划”“青年千人计划”、省“千人创新创业人才”及相当层次人才给予50万元创新创业资助;对其他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经评审可给予10—50万元的创新创业资助。
(二)实施“优才储备计划”。对新引进的在国(境)外获得博士学位人员和“双一流”大学(学科)全日制博士研究生除按规定享受高层次人才住房(购房)补贴外,另发放5万元安家费;具有国家注册执业资格的中、高级职称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分别发放3万元、5万元安家费;国(境)外名校硕士和“双一流”大学(学科)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发放3万元安家费。从引进起3年内发放完毕。
(三)实施“智汇黔南计划”。以“特聘顾问”“周末工程师”“候鸟型专家”等灵活聘用形式,从州外柔性引进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在黔南州业绩贡献突出的,可在项目申报、资金支持、保障激励等方面享受州内同等政策待遇。
二、黔南州人才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一)人才基地遵循“稳步发展、动态调整”的原则,每个给予10-20万元的建设经费,获批当年每个基地划拨10万元的建设经费。
(二)人才基地进行管理一年半后,开展中期评估,获得“优秀”等次的,追加 10 万元建设经费;获得“良好”等次的,追加 5 万元建设经费。
三、黔南州人才津贴发放实施细则(试行)
(一)在黔南州工作的“贵州杰出人才奖”提名奖获得者,“黔南杰出人才奖”获得者,每月 2000 元。
(二)在黔南州工作的“黔南杰出人才奖”提名奖获得者,管理期内的州管专家,每月 1000 元。
(三)在黔南州各级公务员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企业(含非公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具有学历学位证书的博士,每月 800 元。
(四)在黔南州企业(含非公企业)、事业单位获得专业技术高级职称,聘任到相应岗位或因岗位受限未聘任到相应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每月 800 元,副高级每月 300 元。
(五)在黔南州企业(含非公企业)从事工艺加工、技术改造、生产制造、复杂设备管理等工作,具有一级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师,每月 500 元。
(六)由县(市)、州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经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特殊人才,其津贴发放标准、享受津贴时间、资金拨付渠道等,由用人单位党委(党组)报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四、黔南州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一)符合黔南委办字〔2015〕95号文件第五条中的第一类人才条件的,发放高层次人才住房(购房)补贴100万元;
(二)符合第二类人才条件的,发放高层次人才住房(购房)补贴60万元;
(三)对具有学历学位的博士,发放高层次人才住房(购房)补贴20万元。
五、黔南州州级人才公寓分配管理办法
州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由州外正式引进,符合我州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条件,且在都匀市内无自有住房的新引进人才,可申请租住2-3年人才公寓住房。
六、黔南州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实施细则
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不在黔南州工作或未就业的,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由州、县(市)组织人事部门解调解决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就业工作。
七、黔南州高层次人才子女实施细则
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其子女的入学事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州、县(市)教育部门协调解决。
八、黔南州“优才卡”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为在黔南州工作并持有贵州省“优才卡”的人才、“贵州杰出人才”获得者、提名者、“黔南杰出人才”“黔南优秀人才”获得者、近三年获国务院、省政府津贴的专家、管理期内的州管专家、上年度纳税1000万元(含)以上非公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具有学历学位的博士、在黔南州企业(含非公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三级及以上人员等人才,提供安居保障、医疗保障、配偶安置、子女入学、岗位聘用、职称评定、户籍办理、文化旅游服务、金融服务、政务服务、交通服务、法律服务等服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