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代替别人扣分是属于违法行为,是不能够被允许的。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也就是说,谁违法就该处罚谁,而“买卖分”使前来接受处罚的人与违法行为人不一致,这就违背了公平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