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企业破产宣告后,会开始进行清算程序,公司完成清算程序后企业注销,所以的债权债务关系均已了结。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不得在别的公司担任董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_x000D_
【高管人员的资格禁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_x000D_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_x000D_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_x000D_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_x000D_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_x000D_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_x000D_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_x000D_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