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追加赔偿是指在劳动仲裁或诉讼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因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加班费等造成的损失的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因此,如果劳动者想要申请追加赔偿,需要先向工作地或公司注册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等。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劳动监察部门会进行立案并核查。核查情况属实,会向用人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用人单位在限定时间内纠正违法行为。如用人单位超过通知书期限仍未整改,则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或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加付赔偿金。
关于追加赔偿的申请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已经提起了仲裁或诉讼请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等,那么在仲裁辩论终结前或者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前可以追加申请加付赔偿金。劳动仲裁开庭后还可以追加请求吗申请劳动仲裁后多久通知单位开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