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公安机关在法定七种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采取刑事拘留,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作出拘留决定。其中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期限为三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期七日,对于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者多次作案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更可延期三十日。在此期间,公安机关不会停止对案件的侦查,若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需在拘留期限内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批。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认为拘留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解除拘留。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拘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