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问话不能超多些时间规章具体如下:
1、被派出所传唤协助调查最长时间是二十四小时;
2、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捕、逮捕举措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3、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4、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章可能适用行政拘捕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传唤的过程:
1、需要传唤的,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填写《传唤证》呈批报表,报领导批准后,出具《传唤证》;
2、承办执法人员依法将《传唤证》送达被传唤人;被传唤人应当在《传唤证》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3、对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经领导批准,依法实施强制传唤;
4、被传唤人传唤到案后,应及时进行讯问查证,制作讯问笔录,每次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5、对当场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承办人员可以口头传唤有关人员。宣布口头传唤时,承办人员应当说明传唤的理由,并在讯问时将口头传唤的情况记入笔录;
6、对暂时不需要采取强制举措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将犯罪嫌疑人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直接到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讯问。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章》第二百条
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捕、逮捕举措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举措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