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遗失或者损坏婚姻证件的,可以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核实,确认属实的,应当补发结婚证和离婚证。补办结婚证可由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
委托书还应当说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和承办机关、当前婚姻状况、委托原因、受托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受托人应同时提交身份证。婚姻登记档案丢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